贸易往来 · 国际调解🇮🇱以色列
14 万美元货款被提货不付款:没打官司,靠以色列籍调解员追回来
2019 年 9 月至 2020 年 7 月,以色列 G 公司向浙江 S 进出口公司连下多笔纺织品订单,前一批空运、后一批海运。后一批按 FOB 上海、目的港阿什杜德,T/T 凭正本提单付款。S 公司委托上海货代出运,货代又转委托香港船公司签发提单。货款迟迟不到,代理人一查才发现:目的港早已擅自放货,最后一批货 2020 年 8 月底就被 G 公司全部提走,欠款约 14 万美元。
⚠️ 踩坑与解决
踩坑部分证据存在瑕疵,走国内或国外诉讼都有不确定性;而对方在以色列,跨境诉讼周期长、成本高,货款和货物两头落空。
解决律师先把证据固定补强,再建议走国际商事调解——不成再诉。2020 年 12 月对接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立案,从数百名多语种调解员中选定以色列籍调解员主调、中方调解员配合,借调解员的本地公信力把对方拉回谈判桌。
📌 结论
跨境欠款先算清「诉讼成本 vs 追回金额」,小额纠纷调解往往比诉讼划算。
选对方国家的调解员,能显著提高对方出面的意愿。
FOB 下货代擅自放货是高风险点,出运环节的单据控制要盯紧。
⚖️ 法律分析
国际商事调解的适用与效力
国际商事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可以通过《新加坡调解公约》或转化为仲裁裁决、司法确认等方式获得执行依据。本案选择调解,核心是把跨境诉讼的时间与费用成本压下来,同时借调解中心的专业资源解决语言与法域障碍。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01)
知识产权 · 跨国专利调解🇺🇸美国
美国专利 vs 中国实用新型:同一款硅胶锁扣,两边都在喊侵权
美国某公司设计「锁扣型硅胶制品」,长期委托宁波公司代工。杭州某塑胶公司 2020 年拿到该结构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2024 年杭州公司发现美国公司委托生产的同类产品核心结构高度相似,发函要求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美方与宁波公司否认侵权,理由是产品设计在美国已获专利授权,在中国生产出口不构成侵权。双方立场对立,直接诉讼风险高、周期长,还可能毁掉合作多年的供应链,于是共同申请调解。
⚠️ 踩坑与解决
踩坑中美专利制度相互独立,「美国有专利」不能对抗中国的在先专利权;但直接起诉又会把代工关系彻底打碎,双方都有商业损失。
解决调解中心指定专业律所承办,组建熟悉中美专利规则的团队,把技术比对与法律适用先讲清楚,再在商业层面找共同利益点——供应链继续、市场分割、许可安排,推动双方从「谁侵权」转向「怎么合作」。
📌 结论
专利有地域性,美国授权不等于在中国免责。
代工模式下的知识产权归属与授权链条,代工前就要写清。
跨境专利纠纷先做技术比对与法律定性,再谈商业解法。
⚖️ 法律分析
专利地域性原则与跨境代工侵权认定
专利权依各国法律独立授予、独立保护,美国专利不能在中国境内产生排他效力。中国《专利法》下,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即构成侵权,接受境外委托在中国制造并出口同样落入规制范围。代工企业需审查委托方提供的技术是否侵犯第三方在中国享有的权利。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02)
投资并购 · 农业走出去🌍中亚
600 万美元建分销中心:厂房改到 70%,当地突然加税 35%
2023 年上半年,潍坊寿光叁圣农业拟投资 600 万美元在中亚 A 国 B 市建立分销中心。B 市政府口头承诺对产品销售、物流给予补贴,企业遂高价收购当地旧厂区改造。改造装修完成 70% 时,B 市政府出台针对国外引进投资的税收新政策,企业税负增加 35%,触发「间接征收」风险,后期可得利益大幅缩水。
⚠️ 踩坑与解决
踩坑东道国政策说变就变,口头承诺没有法律约束力;走国际商事仲裁成本高、周期长,中小企业耗不起。
解决律师代表企业与 B 市政府协商谈判,运用两国双边投资协定(BIT)机制,不通过仲裁庭裁判,而是依据协定结合国际法原则协商化解;同时争取东道国国家企业家协会支持,最终达成和解——市政府降低税负并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 结论
东道国政府的口头承诺必须落到书面协议或投资协议里。
BIT 项下的协商机制,是中小企业对抗政策变更的低成本工具。
投资前先查两国投资协定,别等出事才找依据。
⚖️ 法律分析
双边投资协定下的间接征收与协商解决
双边投资协定通常约定公平公正待遇、征收补偿与投资者—东道国争议解决机制。东道国大幅加税导致投资利益实质受损,可能构成间接征收。实践中可先依协定启动协商,借助国际法原则与当地商协会力量施压,避免直接进入成本高昂的国际仲裁。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03)
投资设厂 · 原产地规则🇻🇳越南
PCB 厂落地越南:从中国进半成品,怎样拿到越南原产地证
截至 2024 年,越南已签署 16 个自由贸易协定,包括 WTO、CPTPP、RCEP 和《越南—欧盟自贸协定》。XX 电子有限公司是 2003 年在华注册的 PCB 生产企业,计划在越南建厂,从中国进口半成品、在越南加工成成品后出口欧美,希望申领越南原产地证书(CO)以享受关税优惠。律所协助其梳理原产地规则并落地申领流程。
⚠️ 踩坑与解决
踩坑「在越南加工」不等于拿到越南原产地,转口或简单组装会被认定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不但拿不到优惠,还可能触发「洗产地」调查。
解决按越南第 31/2018/ND-CP 号法令判断原产地,重点核对实质性改变与区域价值成分要求,梳理进口半成品、本地加工工序与增值比例,再准备申领材料对接越南主管部门。
📌 结论
原产地证是自贸协定优惠的钥匙,但钥匙要用对加工工序换。
越南加工要看实质改变与增值比例,简单组装过不了关。
布局东南亚时,原产地合规要和产能设计一起做。
⚖️ 法律分析
越南原产地规则与实质性改变标准
越南第 31/2018/ND-CP 号法令规定,货物原产地指生产或最后完成加工的国家或地区;原产地证书由出口国特定机构出具。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通常结合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等标准。企业需确保在越南的加工超出微小加工范围,并保留完整生产与成本记录备查。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06)
投资并购 · 矿业尽调🇿🇼津巴布韦
去津巴布韦买锂矿:矿权、本土化、外汇三道坎怎么过
新乡某矿产开发公司拟并购津巴布韦某矿业公司或直接购买矿山资产,进入当地锂矿及铂金资源开发。津巴布韦锂、铂金、黄金储量居全球前列,近年修订《矿产和矿产法》《本土化和经济赋权法》放宽外资准入,除钻石、铂金外可 100% 持股;但政策稳定性不足、外汇管制严格(出口收入需留存 75%)、环保与社区关系复杂。律师从合规审查、财务与债权债务调查、外汇税务筹划三方面提供服务。
⚠️ 踩坑与解决
踩坑矿权是否在矿业和矿业发展部完成登记、范围与转让限制是否清楚,直接决定交易标的有没有效;2025 年新政策还要求新采矿权与冶炼产能挂钩,未充分利用的矿权可能被收回。财务端未披露债务、税务欠缴、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都是埋雷点。
解决核查《采矿许可证》《勘探许可证》登记情况与转让限制;联合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查近 3 年财务报表,排查未披露债务与税务欠缴;确认矿山资产有无抵押、查封或产权争议,尤其评估《土地征收法》下闲置土地被强制收回的风险;再针对外汇留存与税负变化设计交易与资金路径。
📌 结论
矿业并购第一步是验矿权,不是谈价格。
本土化持股比例按矿种区分,铂金与钻石有 49% 上限。
外汇留存与税务政策变动,要在估值和现金流模型里留余量。
⚖️ 法律分析
津巴布韦矿业权与本土化立法
津巴布韦《矿产和矿产法》规范矿权的取得、登记与转让,《本土化和经济赋权法》则按矿种设定外资持股上限。矿权未依法登记或存在转让限制,交易可能落空;土地征收与环保评估要求也会影响项目推进。跨境矿业投资须把矿权合法性、财务真实性与外汇可汇出性作为尽调三大主线。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07)
跨境并购 · 上市公司协议安排🇨🇦加拿大
3.68 亿加元抢下加拿大金矿上市公司:对方已签约,怎样反超
2024 年 2 月 25 日,某国企宣布通过下属公司在加拿大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以每股 1.90 加元现金收购加拿大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普通股及待稀释股份,交易金额约 3.68 亿加元,从而取得其位于 B 国的金矿项目。目标公司在加拿大、B 国、C 国及 D 国多地上市,收购启动时已与另一家加拿大上市公司签约。项目采用协议安排(arrangement)方式,需多法域监管机构、法院和证券交易所批准。
⚠️ 踩坑与解决
踩坑目标公司已有签约方,属于竞购局面;协议安排要过法院和多个证券交易所,任一环节卡住交易就黄;多法域法律协调与保密要求同时压上来。
解决作为收购方牵头法律顾问,联合加拿大、B 国及 E 国律师全程服务,负责交易架构设计、法律尽调、交易文件谈判与公告;协助买方以更优报价击败竞标方,并逐项取得监管审批,最终完成交割。
📌 结论
竞购局里,报价之外还要比审批确定性和交割速度。
协议安排收购的关键是法院会议与股东表决程序,时间表要提前排。
多法域上市公司的披露与保密义务,必须同步管理。
⚖️ 法律分析
加拿大协议安排收购的审批链条
协议安排是加拿大公司法下的法定安排程序,需经股东会特别多数通过、法院批准,并取得证券监管与交易所的同意。跨境收购还叠加外商投资审查与多国反垄断申报。交易文件通常设置分手费、竞购窗口与交割先决条件,以应对竞标与审批不确定性。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08)
争议解决 · 裁决跨境执行🇲🇲缅甸
贸仲裁决要在缅甸执行:程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是例外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中国 A 公司与缅甸 Y 公司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出裁决,判令 Y 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2021 年,A 公司委托律师在缅甸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程序持续至 2024 年。中缅均为 1958 年《纽约公约》缔约国,缅甸 2013 年加入公约、2016 年出台《缅甸仲裁法》,为执行提供法律依据。
⚠️ 踩坑与解决
踩坑缅甸法院对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审查标准以程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但《缅甸仲裁法》与《纽约公约》《示范法》存在差异,若不熟悉本地程序,很容易在材料与听证环节被拖住。
解决依据《缅甸仲裁法》第 46 条梳理审查标准与拒绝理由,按公约推定承认的原则准备材料,围绕程序合法性举证,避免把争议重新拉回实体审理。
📌 结论
《纽约公约》是基础,但落地要看东道国国内法的具体条文。
执行阶段主打程序合规,别在实体问题上纠缠。
签约时选好仲裁地与仲裁机构,能减少后续执行摩擦。
⚖️ 法律分析
《纽约公约》与缅甸仲裁法的衔接
《纽约公约》第三条要求缔约国承认他国仲裁裁决;第五条列举拒绝承认的理由,原则上限于程序瑕疵。缅甸《仲裁法》第 46 条基本沿袭公约与《示范法》,但个别条款存在差异。申请执行需提交裁决书、仲裁协议及经认证的译本,并证明程序正当。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13)
贸易救济 · 反倾销应诉🇻🇳越南
美国对越南轮胎反倾销:中资越南厂拿到 0% 税率
2020 年 6 月 23 日,美国对来自韩国、泰国、越南及中国台湾地区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发起反倾销调查,对越南还叠加反补贴调查。中国某轮胎公司 A 早在 2013 年就在越南建厂,此后持续扩产。2021 年 5 月 24 日美国商务部终裁:泰国 14.62%–21.09%、韩国 14.72%–27.05%、越南 0–22.27%、中国台湾地区 20.04%–101.84%;反补贴越南 6.23%–7.89%。A 公司反倾销税率 0%、反补贴 6.23%,是四地中综合税率最低的企业。
⚠️ 踩坑与解决
踩坑中资企业在海外设厂,仍可能被纳入对「越南出口」的反倾销调查;若不能证明独立于中国母公司的定价与运营,容易被适用统一高税率。
解决在越南基地建设阶段就按应诉要求准备财务、生产、销售与关联交易记录,调查中主张独立经营与独立定价,配合问卷与核查,最终获得零反倾销税率。
📌 结论
海外建厂不等于自动避开贸易救济,原产地与公司独立性都要能举证。
应诉能力要在投资阶段就建设,不是立案后才补材料。
低税率是竞争力,能直接改变海外基地的订单结构。
⚖️ 法律分析
反倾销调查中的独立地位与分别税率
美国反倾销调查对被调查企业分别确定倾销幅度,企业需证明在法律和事实上均不受政府或关联方控制,并提交完整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与关联交易数据。越南基地若被认定为独立运营,可适用单独税率;否则可能落入全国统一税率。反补贴则审查政府补贴项目与专向性。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15)
投资并购 · 清洁能源🇸🇦沙特阿拉伯
沙特红海智慧能源项目:中方持小股,怎样拿到一票否决权
沙特红海综合智慧能源项目是沙特「2030 愿景」三大「千兆计划」之一,涵盖 1.3GWh 电池储能及发电、智能电网、储能、废物处理等基础设施。中方某公司与沙特某能源公司组成联合体开发,律所作为中方牵头法律顾问,提供尽调、法律架构设计、合同起草谈判、投融资安排与合规审查。项目 2021 年 1 月启动,2023 年 1 月完成交割。
⚠️ 踩坑与解决
踩坑中方作为国有投资者持小股权,沙特合作方是控股股东兼本地龙头,双方在股东会保留事项(股权变更、重大融资、董事会调整)上严重分歧;国资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监管要求又必须落实,治理条款稍弱就失去控制权保障。
解决围绕国资合规要求精准聚焦治理关键点,通过谈判显著扩大中方在股东会及董事会重大事项上的一票否决权范围,覆盖关键业务运营与战略决策,并以制度化设计与契约安排锁定项目稳健性。
📌 结论
小股东保护靠条款,不靠持股比例。
国资境外投资的合规要求,要转化为具体的治理条款。
东道国本地龙头的治理习惯,谈判前先摸清。
⚖️ 法律分析
合资公司治理与保留事项设计
沙特公司法框架下,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限可在章程与股东协议中细化。小股东可通过保留事项(reserved matters)、否决权、董事会席位与信息权实现保护。跨境项目还要兼顾中国境外投资监管与东道国外资准入要求,治理安排需同时满足两套规则。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16)
跨境并购 · 强制要约🇵🇪秘鲁
收购秘鲁配电资产 83.64%:一过 25%,强制要约就来了
2020 年 4 月 24 日,中国某公司通过香港子公司完成对秘鲁配电资产的竞标收购,核心资产为利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秘鲁某公司 83.64% 股权。收购完成后触发对剩余股份的强制要约收购义务(Mandatory Tender Offer)。按秘鲁要约收购条例,以现金单次或连续收购上市公司重大股权并取得 25%、50% 或 60% 股份时,收购人必须公开要约。2021 年 1 月 22 日,秘鲁子公司提交申请并完成要约交易。
⚠️ 踩坑与解决
踩坑强制要约期法定 4 个月,正值全球新冠疫情,现场工作与监管沟通受阻;要约主体、支付币种、信息披露范围、会计准则、要约价格等问题都要逐项获得秘鲁证监会与利马证券交易所认可。
解决就延期向秘鲁证监会申请并获批;经多轮反馈沟通,逐项解决监管关注点,最终按秘鲁证券法与交易所规则完成强制要约。
📌 结论
跨境收购上市公司,先查东道国的强制要约触发线。
要约文件的主体、币种与会计口径,是监管审核的高频卡点。
外部环境导致无法按期履行时,及时申请延期是常规操作。
⚖️ 法律分析
秘鲁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秘鲁要约收购条例规定,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 25%、50% 或 60% 股份时负有强制公开要约义务,要约期一般为 4 个月,自触发交易完成或证监会批准评估报告起算(以在先者为准)。要约受秘鲁证监会与利马证券交易所监管,涉及主体资格、价格公允性与信息披露等要求。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17)
争议解决 · 海事强制令🇺🇸美国
货到巴拿马,船公司拒签提单:上海海事法院一纸强制令破局
2022 年 10 月,中国某企业委托货代向外国船公司 A 公司订舱,从上海港出运三个集装箱至巴拿马曼萨尼约港。A 公司确认订单、揽货并装船后,突然称货物涉嫌违反美国进出口管制政策,要求退运并拒绝签发提单。同年 11 月下旬货物到港,A 公司仍拒签提单、拒绝收货人提货。发货人多次交涉无果,2023 年初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法院听证后认为 A 公司已具备签发提单条件,2023 年 8 月签发强制令,责令其立即交付正本提单。
⚠️ 踩坑与解决
踩坑船公司以美国长臂管辖与制裁合规为由拒签提单,货物到港后无人提货,滞港费、货损与违约风险每天都在扩大;走普通诉讼要等判决,损失早就扩大了。
解决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申请海事强制令,用「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作为要件,组织听证证明承运人已确认订单、收货并装船,签发提单条件已成就,法院据此签发强制令。
📌 结论
遇到船公司以制裁为由扣单,先看能否用海事强制令止损。
提单是物权凭证,拿不到提单等于货权悬空。
订舱、装船、确认环节的书面证据,是申请强制令的基础。
⚖️ 法律分析
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条件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海事请求人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可以申请海事强制令,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不作为。适用条件包括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情况紧急且不立即采取措施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承运人已接收货物并装船,签发提单的义务已成立。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20)
工程争议 · 国际仲裁🇮🇩印度尼西亚
印尼燃煤电站防腐保温工程:18% 尾款卡在「最终验收证书」
印尼某燃煤电站是中印政府能源合作框架下的重要项目,某防腐保温公司承接其中防腐与保温工程,2011 至 2015 年间先后签署多份施工分包合同与补充协议。工程款已付 82%,剩余约 18% 迟迟未付。承包方依合同管辖条款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赔偿损失。
⚠️ 踩坑与解决
踩坑尾款支付条件与最终验收证书(FAC)挂钩,但相关验收文件缺失或不完整,证据链断口;合同文件横跨多年、多份补充协议,条款适用容易打架。
解决代理律师先锁定证据缺口,围绕 FAC 相关关键信息做证据挖掘,结合合同条款与行业惯例补强证据链,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形成完整主张后提起仲裁。
📌 结论
工程尾款的胜负,往往在验收文件上。
多份补充协议要理清效力顺序,别让条款互相打架。
争议前先把证据链补齐,比开庭时临时找材料有效。
⚖️ 法律分析
工程款支付条件与验收证书的证据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付款节点常与验收、结算挂钩。最终验收证书是证明工程达到约定标准、付款条件成就的关键证据。若证书缺失,可通过施工记录、监理文件、往来函件与现场事实推定条件成就。多份补充协议的适用顺序,依签署时间与合同约定确定。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22)
工程争议 · DRE 程序🇪🇹埃塞俄比亚
埃塞公路项目:业主拖欠工程款又索兑保函,中方用 DRE 程序翻盘
江西 A 公司与 B 公司组成联合体,与埃塞俄比亚公路局签订莫塔公路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折合人民币超 2 亿元。业主长期拖欠进度款,当地又爆发内战,承包商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业主不同意终止,反以承包商违约为由要求兑付保函。合同约定争议先提交争议解决专家(DRE),不服再提交 ICC 仲裁(仲裁地巴黎)。律所代表中方启动 DRE 程序,取得有利专家建议,最终促成和解。
⚠️ 踩坑与解决
踩坑双方对 DRE 人选无法达成一致,程序迟迟启动不了;同时保函面临被兑付的风险,一旦兑付,谈判筹码立刻归零。
解决代表中方直接向 ICC 申请指定 DRE 人选;在 DRE 程序中全权代表承包商沟通、协调埃塞律师提供本地法支持、协同索赔顾问准备文件并赴当地参加听证,DRE 最终确认合同终止有效,止损成功。
📌 结论
多层争议解决条款(DRE→ICC)要用足,别直接跳到仲裁。
保函被索兑时,程序动作要快,先稳住兑付。
政治风险与内战属于可主张的合同事由,但要有证据支撑。
⚖️ 法律分析
FIDIC 争议解决程序与保函独立性
采用 FIDIC 合同的项目通常设置 DRE/DB 争议裁决程序,作为仲裁前置。DRE 建议在一定期限内具有约束力,不服再提交仲裁。保函具有独立性,受益人索兑时银行通常只看单据表面相符,因此承包商需通过程序与谈判阻止不当索兑,或在兑付后通过仲裁追偿。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23)
贸易争议 · 信用证🇧🇷巴西
16470 吨冻鸡爪的信用证开晚了:开证费该不该退
申请人与巴西出口商 JBS AVES LTDA 签订 16470 吨冻鸡爪进口合同,约定以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即期跟单信用证付款。2022 年 11 月 16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委托开证合同》,约定收到开证费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 MT700 格式电开信用证。申请人 11 月 18 日支付开证费,按约被申请人应于 12 月 4 日前完成开证。申请人提交的开证日期为 12 月 9 日的第二信用证成为争议焦点,被申请人称已按期向巴西 JBS 开出第一信用证,第二份是应申请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后另开。
⚠️ 踩坑与解决
踩坑被申请人未在仲裁规则期限内答辩、举证和反请求,直到开庭才提交,程序上已处被动;双方对「开证依据是基础贸易合同还是信用证草稿」「信用证独立性是否排除基础合同约束」各执一词。
解决代理律师以《委托开证合同》与贸易合同、信用证草稿确认书为基础,主张开证义务的内容与期限明确;仲裁庭审中围绕开证时间、主体、内容与合同约定逐项比对,仲裁庭共发出 14 个程序令和 2 个问询函,最终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驳回全部反请求。
📌 结论
委托开证合同要把开证时间、格式、受益人和违约责任写死。
信用证独立性不等于基础合同无关,开证依据仍受委托合同约束。
程序期限内不答辩,后面再补会非常被动。
⚖️ 法律分析
信用证独立性与委托开证合同的违约责任
UCP600 下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但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代开方之间的委托开证关系,仍受委托合同约束:开证时间、报文格式、受益人、金额与单据要求均应按约履行,未按期或未按约定开立构成违约。仲裁中需区分「信用证对受益人的独立性」与「委托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26)
争议解决 · 股权代持🇯🇵日本
日本家族在华几十亿资产被代持人侵占:刑民并举追回
某国 S 家族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在宁波投资,持有宁波 A 上市公司股份、宁海 X 公司等资产,价值数十亿元。H 某受 S 家族资助完成学业,2014 年起进入家族企业任高管。2018 年起 H 某以「外籍在华投资税务风险」为由,说服年事已高的 S 家族夫妇接受股权代持、资金代管,但未签正式协议。2019 年 H 某持外籍护照在香港设立 Y 公司,S 家族将宁海 X 公司及 BVI 公司部分股权转至 Y 公司名下,H 某未付任何对价。2021 年起 H 某擅自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并侵占代管资金,2021 年底辞职后拒绝配合工商变更,否认代持关系,意图侵吞十几亿元资产。
⚠️ 踩坑与解决
踩坑代持没有书面协议,举证难度极大;资产横跨中国内地、香港与 BVI,多层架构让实际控制关系难以证明;对方还以在境外起诉和控告相要挟。
解决先走非诉止损:咨询 BVI 律师后,利用 S 家族仍为 BVI 公司唯一董事的身份,以董事决定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平移至新设 BVI 公司,脱离 H 某控制;同时与对方律师沟通争取和解。诉讼端多线并进:2023 年 5 月代理宁海 X 公司就职务侵占向公安机关刑事控告;8 月应对 H 某以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逐步固定代持与侵占证据。
📌 结论
代持一定要有书面协议与资金流水,口头信任扛不住十几亿的诱惑。
跨境多层架构下,先找「还能控制的节点」做资产隔离。
刑民并举能提高追回概率,刑事控告对侵占行为有强威慑。
⚖️ 法律分析
股权代持的认定与职务侵占
股权代持关系通常依据代持协议、出资凭证、分红记录与实际控制事实综合认定;缺乏书面协议时,需用资金流、决策记录与沟通证据补强。代持人擅自处分代持股权、侵占代管资金,可能构成违约、侵权,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职务侵占罪。跨境架构下还需分别适用中国内地、香港与 BVI 法律判断权利归属。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28)
争议解决 · 签名真伪🇻🇬英属维尔京群岛
2.8 亿港元回购担保:担保函上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的
香港 A 公司与 BVI 注册的 B 公司先后签署两份《买卖协议》,购买 X 公司股票及权证认购权,约定一年后可按约定价格回购,并以 B 公司持有的 6 亿股 Y 公司股票质押担保。B 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双方签署《和解协议》确认欠款本金 183,427,553 港元,约定 2013 年 4 月 13 日前还本息共计 192,598,930.65 港元(年利率 5%),此后又四次补充展期。中国内地自然人 C 签署《担保函》为 B 公司付款义务提供无条件担保。A 公司起诉要求 B 公司支付 234,105,203.95 港元及利息、C 承担连带责任。C 收到证据后发现多份协议上「C 本人」签名并非本人所签。
⚠️ 踩坑与解决
踩坑原告提交的是非原件证据,若不做司法鉴定,签名真伪无法推翻;鉴定样本的采信范围又成为第二战场,原告对 C 提交的同期签名样本与公安、出入境留档材料多方抵触。
解决C 针对 2012 年起的全部协议文件(含担保函、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质押展期通知)提起司法鉴定,鉴定确认两份担保函、四份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上的「C 本人」签名均非本人签署;同时通过行政公开调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签名留档,充实鉴定样本。
📌 结论
跨境担保纠纷,签名真伪是第一道防线,尽早做司法鉴定。
鉴定样本要尽量多元,同期第三方文件与官方留档最有说服力。
非原件证据的证明力有限,质证时要盯住原件与形成过程。
⚖️ 法律分析
涉外担保的签名认定与证据规则
担保合同成立以真实签名为前提。当事人否认签名真实性时,可申请笔迹鉴定,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鉴定样本应选取与争议签名同期、书写条件相近的材料;公安、出入境等官方留档具有较高证明力。跨境案件中还需处理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与法律适用问题。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32)
争议解决 · 跨境委托🇯🇵日本
微信谈成的四段委托:日本公司注册成功,银行开户失败该退多少钱
甲、乙均为中国公民,通过微信建立委托关系,约定由甲代乙注册日本公司、开设日本银行账户、注册香港公司并办理海牙认证。乙付款后,甲完成日本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注册与海牙认证,并取得钢印章、条形章、注册证明书、海牙认证文件、日本营业执照等。日本银行开户环节,因乙无法提供日本代表在留卡、手机号、履历表、公司营业执照、决算报告、员工数、经营内容等资料,银行拒绝开户。乙起诉要求解除全部委托关系并返还代理费,退一步要求交还日本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印章等。
⚠️ 踩坑与解决
踩坑双方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服务范围与对价是否可分成为争议核心;乙主张一项失败即全部解除,甲主张是四段独立委托。
解决代理甲厘清委托关系为四段独立事项,已完成的日本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注册与海牙认证无解除基础;银行开户失败系乙无法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所致,不可归责于甲,且甲已在起诉前退还该段费用。对未交付的营业执照、章程、印章等,按委托事务完成后的交付义务处理。
📌 结论
微信委托也要把服务事项拆开、逐项定价。
一段失败能否解除全部,关键看各段是否可分。
受托人完成事务后,交付成果与印章是基本义务。
⚖️ 法律分析
委托合同的解除与费用返还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因解除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委托事务可分时,已完成部分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返还;未完成部分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失败,受托人仍可请求相应报酬。电子聊天记录可作为合同成立与内容认定的证据。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33)
涉外公证 · 一站式联办🌏东南亚
泰国越南设厂:毕业证、无犯罪记录、授权书,公证认证怎样不再跑断腿
某电源线组件与特种线缆高新技术企业在泰国、越南设厂,因海外产能拓展与技术骨干外派,需频繁办理毕业证书、无犯罪记录、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涉外公证。过去企业要分头对接多个机构,单领事认证就要数日,不同国家对文书格式与译文标准要求各异,材料反复补正,拖累海外业务节奏。某公证处依托涉外公证认证服务中心,提供「公证+认证」一站式联办。
⚠️ 踩坑与解决
踩坑多头跑、周期长、标准乱;同一份材料在不同国家要求不同译文与格式;外派员工分散,原件收集与核验困难。
解决建立企业需求直达通道与专属联络员;联合市外办等部门形成跨部门联办;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出证」,对部分业务采用远程视频公证与政务数据共享核验;建立高频材料备案库,后续同类业务无需重复提交原件;按目的国要求匹配专业翻译。
📌 结论
涉外公证要按「国家—用途—格式」建台账,别每次从零开始。
高频材料备案后,办证时间能大幅压缩。
远程视频公证可以解决外派员工无法到场的问题。
⚖️ 法律分析
涉外公证与认证的衔接
涉外公证证明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法律行为、事实与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用于境外时通常还需办理领事认证或海牙认证(Apostille)。不同国家对译文语言、格式与附加证明有不同要求。公证机构可与外办、翻译机构联动,形成受理、公证、翻译、认证、交付的一站式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37)
争议解决 · 出口管制🌍跨国
挖泥船被列入出口管制:650 万已付、船却过不了户,谁担责
2016 年 11 月 10 日,外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被申请人签订《股份转让合作协议书》,以 1,400 万元受让「X」挖泥船 50% 股份,约定收到第一笔 300 万元后立即办理过户,违约金按实际交易金额双倍计算。申请人陆续汇入 650 万元,被申请人收款后一直拖延过户。2017 年 5 月 26 日,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2017 年第 28 号公告,对所列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被申请人以此主张属于双方应承受的合同风险,无法过户不在己方。申请人则请求解除合同、返还 650 万元并支付 1,300 万元违约金。
⚠️ 踩坑与解决
踩坑过户前提是收到第二笔款,但合同未约定期限;第二笔款直到 2017 年 4 月 8 日才付清,距出口管制公告仅一个多月,按船籍转换程序合理推定根本无法在公告前完成过户。双方对「谁先违约」「管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争执不下。
解决仲裁庭围绕合同履行顺序、先履行抗辩权与出口管制的时间节点审理:先判断付款义务与过户义务的先后,再审查管制公告生效前后是否仍存在履行可能,据此分配违约责任与损失。
📌 结论
交易节点要写明确期限,别用「收到款后办理」这种开放式表述。
政府管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看管制与履行障碍的因果关系和时间点。
跨境船舶交易要先查出口管制与船籍转换程序的时间成本。
⚖️ 法律分析
出口管制与合同履行障碍
出口管制属于政府行为,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但需满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要件,并与履行障碍存在因果关系。若当事人在管制生效前已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则不能以管制免责。合同对履行顺序与期限约定不明的,依《民法典》相关规则确定,并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42)
争议解决 · 技术转让🇯🇵日本
日本公司转让技术给中国公司:最后一期转让费为什么不付
日本 A 公司与国内 B 公司 2012 年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营业权转让合同》,A 公司将专利技术及相关专利权、商标权转让给 B 公司,B 公司分 4 期支付转让费。A 公司称已交付技术资料、提供培训并转让商标与专利权,B 公司只付了 3 期;B 公司则主张《技术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A 公司仅转让部分技术,在完整、无误、有效方面存在瑕疵。A 公司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B 公司提出反请求,双方均委派专家证人并共同申请技术鉴定。
⚠️ 踩坑与解决
踩坑技术转让的「完整、有效」难以量化,合同对技术范围、载体形式与验收标准约定不够细;B 公司已实际使用技术多年,却以瑕疵为由拒付尾款,双方对「瑕疵是否严重到可以拒付」分歧大。
解决仲裁庭逐项对照合同约定的技术内容与载体(基本设计、试验解析、控制方法、测量方法、计算机程序、图纸与培训),结合专家证人与技术鉴定,认定 A 公司已交付专有技术且 B 公司长期使用,同时确认部分方面未完全达到约定标准,据此平衡双方权利义务。
📌 结论
技术转让合同要把技术范围、交付载体、验收标准写细。
「有瑕疵」不等于可以拒付全部尾款,要看瑕疵程度与使用事实。
专家证人与技术鉴定,是技术类仲裁的核心证据。
⚖️ 法律分析
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标准与瑕疵救济
技术转让合同应明确技术内容、载体形式、交付方式、验收标准与后续改进归属。受让方已实际使用技术并获益的,不能仅以部分瑕疵拒绝全部付款;可依瑕疵程度主张减价、修复或损害赔偿。仲裁中技术鉴定与专家证人可帮助认定技术是否达到约定标准。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44)
争议解决 · 海事船舶🌏东南亚
疏浚项目洪水搁浅:出租人两案索赔,一审后全部撤诉、止损近 1 亿
东南亚某国总统授权某省政府和业主公司疏浚某河,某央企二级集团与业主签订《某河疏浚项目工程承包实施合同》。承包商随后与国内某物流公司及某自然人签订船舶定期租赁合同,派船进场作业。2020 年 11 月洪水,部分船舶被淹搁浅。出租人分别在上海海事法院和武汉海事法院提起两起涉外定期租船合同诉讼。合同未约定清算方式与法律适用,主合同仲裁条款效力、垫付款偿还、返还责任均有争议。
⚠️ 踩坑与解决
踩坑船舶推定全损的鉴定、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导致搁浅的法律适用、域外取证,都是难点;主合同仲裁条款能否约束租船合同关系也存疑。
解决围绕合同效力、推定全损适用条件充分答辩举证;在武汉海事法院同步代理承包商提起反诉,确认租船合同解除并要求返还垫付费用。一审开庭后,两案原告均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为承包商挽回损失近 1 亿元。
📌 结论
定期租船合同要写清法律适用、解除与清算方式。
船舶推定全损的举证责任在主张方,鉴定结论不是唯一依据。
被索赔时同步提起反诉,能把被动变主动。
⚖️ 法律分析
定期租船合同的解除与推定全损
定期租船合同下,船舶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受损,是否构成推定全损需结合修复费用与船舶价值判断。合同解除后的费用清算,依约定与海商法规则处理。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原则上只约束合同当事人,能否扩张至租船关系需看合同链与并入条款。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50)
跨境投融资 · 红筹架构🌍中东
互联网公司出海中东:红筹架构怎么改,才能让当地基金直接投
某北京科创企业 2016 年起通过海外架构出海,是最早进入中东市场的中国民营移动互联网企业之一。2019 至 2020 年完成千万美元级私募股权融资及战略投资,投资方为中东 A 国科技巨头——这是中东本地投资方首次战略投资以中东为重点市场的中国互联网泛娱乐企业。项目涉及红筹架构改制、东道国子公司再投资、利润合并报表、未来在迪拜纳斯达克上市准备、税收筹划与员工股权激励域外适用。
⚠️ 踩坑与解决
踩坑中国民营互联网企业出海中东并取得当地融资没有先例,融资架构与业务架构都要在既有监管体系和市场惯例下创造实施条件;股东来自多个国家,境内监管、东道国外资准入、未来上市地门槛、税收与人才引进要同时满足。
解决先论证红筹架构与东道国子公司再投资的可行性,再完成红筹改制,使东道国业务收入与利润可合并报表,并为中东资本市场上市、税收筹划与股权激励域外适用打基础;同时协调多国股东利益完成谈判。
📌 结论
出海中东的架构要一次设计到位,兼顾融资、展业、上市与税务。
红筹改制不是形式问题,直接决定当地投资人能否参与利润分配。
多国股东的项目,治理与退出条款要提前谈。
⚖️ 法律分析
红筹架构与境外再投资
红筹架构通常由境内权益通过境外控股公司持有,涉及境内境外投资备案、外汇登记与东道国外资准入。东道国子公司再投资需符合当地公司法与外资政策。改制还要考虑未来上市地的披露与治理要求,以及员工股权激励在当地的税务与劳动法适用。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53)
贸易救济 · 反倾销🌍欧亚经济联盟
铝制轮毂被欧亚经济委员会调查:把轮毂装上轮胎,产品就不在调查范围了
2018 年 2 月,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制轮毂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海关编码为 8708.70.500.1 和 8708.70.50,3 月 2 日立案。两家中国汽车部件企业委托律所与友所应诉。团队发现涉案企业销往欧亚经济联盟的铝轮毂,是先装上轮胎自行组装成车轮后出口,组装后的产品不在被调查商品定义范围内,且使用的海关编码与被调查商品不同。
⚠️ 踩坑与解决
踩坑企业产品与商业模式特殊,若按常规问卷填答,容易被直接纳入调查范围并适用统一税率;产品定义与海关编码的差异,需要主动向调查机关说明。
解决依据 WTO《反倾销协定》第 6.2 条保障利害关系方抗辩权,针对企业产品特点单独抗辩并提交调查表与抗辩材料,论证组装后的车轮不属于被调查产品、出口编码不同;调查机关最终认定无法为两家企业单独确定倾销幅度,其通过非关联方出口的组装产品不涉及反倾销税。
📌 结论
反倾销应诉先看产品定义,产品形态与编码差异可能是突破口。
商业模式本身就是抗辩理由,别只盯着价格与成本数据。
中外律师分工协作,本地团队负责程序、中方团队负责商业实质。
⚖️ 法律分析
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与单独税率
反倾销调查以「被调查产品」的定义与海关编码为边界,不属于该范围的产品不受措施约束。企业可主张产品形态、加工深度或用途差异,申请排除或说明不在调查范围。若调查机关无法为企业确定单独倾销幅度,可能不对其适用反倾销税,但需以完整问卷与抗辩材料为基础。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54)
国际协定 · 谈判支持🇪🇺中欧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谈了 8 年:律师在谈判桌后做什么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是中国与欧盟之间最重要的国际协定之一。在金融危机与欧债危机背景下,欧盟更愿意吸引外国投资,中国企业也到了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阶段;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已不适应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的需要。某律所律师团队作为中国商务部外部律师,从 2013 年谈判启动至 2021 年全程参与,协助确定协议文本与出价。
⚠️ 踩坑与解决
踩坑协定正文涉及投资自由化、国内监管、可持续发展与国家间争议解决,每一项承诺都有实际影响;附件要准确界定市场开放水平与可采取的限制措施,开放过度会冲击国内产业,开放不足又谈不成。
解决深入研究国际投资协定文本的法律意义,判断各项承诺的影响;对国内各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开展摸底调研,评估进一步开放的影响,在协定中准确限定未来对欧盟投资者的开放范围。
📌 结论
国际协定谈判的核心是「承诺的法律后果」,不是文字游戏。
开放清单要建立在行业摸底之上,不能拍脑袋。
协定文本会反向推动国内立法与负面清单改革。
⚖️ 法律分析
国际投资协定的承诺结构与国内法衔接
国际投资协定通常包含投资保护、投资自由化、监管透明度、可持续发展与争端解决等章节。承诺方式分为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附件中的保留与例外决定实际开放水平。协定生效后需通过国内法转化或修订落实,与外商投资法、负面清单制度衔接。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57)
涉外服务 · 技术转移🌍中阿
中阿技术转移中心的法律服务:从签约到专题研讨会的三年
中阿博览会是科技部、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与宁夏政府联合举办的平台,中国—阿拉伯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是推动中阿科技合作的国家级平台。2018 年 11 月 2 日,某律所与中阿技术转移中心签订战略合作协议;2019 年 9 月赴银川参加第四届中阿博览会科技板块,与美国 MW 律所签约「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交流法律服务项目;2021 年 8 月承办第五届中阿博览会科技板块对外科技合作法律政策环境优化专题研讨会;10 月就加强合作专题座谈。
⚠️ 踩坑与解决
踩坑技术转移涉及不同国家的技术出口管制、知识产权归属、税务与合同安排,单一律所难以覆盖多国;平台型服务还面临专家资源分散、服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解决组建专业团队并制定专家筛选流程、建立分类专家库与激励机制;搭建线上线下融合的服务平台,线上提供咨询与预约,线下提供技术转让、投融资、知识产权服务;制定标准化服务流程并建立客户关系管理;开展课题研究为技术转移提供理论支撑。
📌 结论
技术转移的法律服务是平台活,不是单案活。
专家库、标准流程与多国协作网络,是平台的核心资产。
技术出口管制与知识产权归属,是跨境技术转移的两条红线。
⚖️ 法律分析
跨境技术转移的法律框架
跨境技术转移涉及技术进出口管制、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税务安排与合同履行。中国对技术出口实行分类管理,涉及限制类技术的需取得许可;知识产权许可要明确范围、期限、地域与改进成果归属。平台化服务需建立标准化流程与多国律师协作机制。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58)
破产债权 · 国际银团🌍跨国
数百家公司合并破产:五国十家银行的 35 亿美元债权怎样全额收回
2016 年 1 月,某集团香港公司向中美匈 5 家银行组成的国际银团借款 9 亿美元,下属 8 家公司签《账户监管协议》提供最低资金限额保证,12 家公司提供股权质押,1 家提供 5 亿元保证金质押。2016 年 11 月,该集团间接控股的美国公司又向中美印澳 5 国 10 家银行组成的银团借款 40 亿美元,集团及 6 家境内公司保证担保,43 家境内外公司提供 48 家公司股权质押,1 家上市公司提供存单质押。2021 年 2 月法院宣布该集团数百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借款人尚欠 5 家参贷行 9 亿多美元、10 家参贷行本息 35 亿多美元。
⚠️ 踩坑与解决
踩坑银团参贷行角色不同,牵头行、代理行、担保代理行与普通参贷行的合同关系与法律地位各异;不同银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适用法律不同,普通参贷行能否直接申报债权、如何实现担保,都要逐份合同判断。
解决按各合同适用法律审查签署与履行合规性,判断各种担保方式效力,提出银团债权实现路径;协助牵头行、担保代理行完成担保债权申报与确认,代理债权确认诉讼并办理实现手续,最终为 10 个参贷行收回全部本金与利息。
📌 结论
银团贷款要在合同里写清各角色在破产程序中的行权路径。
担保结构越复杂,越要逐份核对适用法与登记效力。
实质合并破产下,担保债权的确认需要主动诉讼争取。
⚖️ 法律分析
跨境银团贷款与破产债权确认
国际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与代理行代表参贷行签署合同、归集资金,担保代理行持有担保。普通参贷行能否以自己名义申报债权,取决于合同约定与适用法律。实质合并破产将关联企业财产合并清算,担保债权的优先级与实现方式需依破产法与担保法判断,跨境担保还涉及登记与承认问题。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77)
数据合规 · 航空出海🇦🇺澳大利亚
航空公司飞全球:8 个法域的数据合规,怎样一次搭起来
国内某知名航空公司国际航线业务覆盖新加坡、韩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美国等法域,面临跨国个人信息保护挑战。2024 年 8 月起,律所团队开展全面合规审计与风险评估:组织预沟通会确定范围,设计调查清单与深度访谈梳理各业务板块数据处理场景,评估现有数据保护机制,产出多法域合规风险提示报告与自查清单,并按 GDPR 框架设计专项评估方案,协同境外律所完成跨境数据传输链路论证。
⚠️ 踩坑与解决
踩坑各法域立法差异大、监管动态变化快,一次审计无法长期有效;跨境数据传输链路复杂,数据主体投诉与监管检查的应对缺少预案。
解决建立长效法律服务机制:持续维护境内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数据库、按月更新合规义务清单与执法案例库,提供立法解读、风险诊断、整改建议的全周期咨询;同时设计跨境监管检查协同应对、投诉处理策略与突发事件响应机制。
📌 结论
数据合规是持续工程,不是一次性审计。
跨境传输链路要先画清楚,再谈合法性基础。
监管检查与投诉应对预案,要提前做好。
⚖️ 法律分析
多法域个人信息保护与跨境传输
欧盟 GDPR、美国各州隐私法、新加坡 PDPA、日韩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在适用范围、合法性基础、数据主体权利与跨境传输机制上各有要求。跨境传输需选择充分性认定、标准合同条款或特定例外等路径。企业应建立数据映射、分类分级与动态合规台账。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79)
数据合规 · 地图服务🌍全球
300 多款 App 一次性过合规审查:地图服务商出海的数据底账
国内某领先地图服务提供商的跨境业务涉及大量用户数据处理,委托律所提供出海数据合规专项服务。团队在短时间内对旗下 300 多款应用程序完成合规审查,识别潜在风险点并制定解决方案;就该公司的在线跨境地图和导航服务,提供覆盖美国、英国、意大利、德国、法国、新加坡、泰国等 10 多个法域的合规调研与咨询;梳理境外服务器部署、一般数据与特殊数据的收集存储及传输情况,起草法律文件并与境外律师团队协同;还通过在线直播开展大规模合规培训。
⚠️ 踩坑与解决
踩坑300 多款 App 逐一审查工作量大、时间紧;地图与导航涉及位置信息等敏感数据,境外服务器部署与跨境传输的合规要求因法域而异。
解决通过优先级管理、流程优化与资源整合完成规模化交付;与国际律师团队协作,按法域制作尽调清单、起草法律文件;用在线直播覆盖大量员工,提升合规培训的覆盖率与参与度。
📌 结论
规模化合规要靠清单化与流程化,不能靠人海战术。
地图与位置数据是敏感数据,跨境传输要单独设计路径。
合规培训要触达一线员工,否则制度落不了地。
⚖️ 法律分析
位置数据与跨境传输合规
位置信息在多数法域被列为敏感个人信息或特殊类别数据,收集需取得单独同意并满足必要性原则。跨境传输要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标准合同或认证等程序;境外服务器部署还涉及当地数据本地化要求。多法域运营需建立统一的数据清单与分级分类标准。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80)
行业研究 · 矿业投资🌍非洲四国
南非、刚果金、纳米比亚、赞比亚:四国矿业法律环境一次摸清
2017 年下半年,为配合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矿企非洲矿业活动跟踪分析》课题,中国矿业联合会邀请某律所律师开展南非、刚果(金)、纳米比亚和赞比亚四国矿业投资法律环境研究。律师与境外各地合伙人深入沟通,南非、刚果(金)、摩洛哥和法国等地律师响应参与,作为免费服务项目认领。团队四个多月完成研究,报告覆盖四国矿业法、土地法、环保法、市场准入与投资监管、黑人经济振兴法律、竞争法、劳工法及社区政策。
⚠️ 踩坑与解决
踩坑四国法律体系与政策差异大,矿业法、土地法与社区政策相互交织;资料时效性要求高,二手信息容易过时或失准。
解决由当地执业律师提供国别资料,所有内容经交叉核实或当地律师确认;中方团队负责翻译、汇总、统稿与审核,确保完整性与时效性。
📌 结论
非洲矿业投资,先看矿法、土地法、环保法与本地化政策的组合。
国别法律信息必须由当地执业律师确认,不能靠二手翻译。
行业研究是投资决策的前置工作,不是学术作业。
⚖️ 法律分析
非洲矿业投资的法律环境要素
非洲主要资源国的矿业立法通常涵盖矿权取得与转让、土地权利、环境影响评估、本地化与黑人经济振兴(BEE)、竞争审查、劳工与社区关系。各国对矿权期限、外资持股、矿产品出口与冶炼要求不同,投资前需逐国核查并与社区、政府建立沟通机制。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82)
出海合规 · 反垄断申报🌍全球 44 法域
收购通信设备企业:44 个法域要不要申报,一家家算清楚
某大型国企收购一家全球信息技术公司持有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股权,标的业务覆盖亚洲、美洲、非洲,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律所提供出海合规专项服务:梳理全球各司法辖区的反垄断申报与外商投资审查义务,分析 44 个司法辖区的申报要求,协调交易双方向土耳其、沙特阿拉伯监管机构申报并取得无条件批准;还就某国法下的特殊反制裁申报程序及触发风险进行分析。
⚠️ 踩坑与解决
踩坑反垄断与外商投资审查具有域外效力,交易不发生在某法域境内也可能触发申报;各法域申报标准差异大,漏报可能面临处罚甚至交易受阻;部分法域还有特殊申报规则(如土耳其对「科技企业」的认定、反制裁申报)。
解决先结合双方全球业务范围与规模确定需要分析的司法辖区,再逐一梳理申报规定与标准;对疑难问题统筹当地律师,从法规、先例与监管实践多角度出具意见,确保全面合规。
📌 结论
跨境并购的申报义务要按「业务覆盖地」逐国排查,不能只看交易发生地。
各法域门槛不同,漏报的代价可能高于申报成本。
特殊申报(反制裁、科技企业认定)要单独评估。
⚖️ 法律分析
经营者集中的域外管辖与申报标准
多数法域以营业额、市场份额或交易规模设定申报门槛,并采用效果原则主张域外管辖。未依法申报可能被责令停止实施、罚款或附条件批准。外商投资审查还与国家安全、关键基础设施、数据安全等政策叠加。跨境交易应在签约前完成申报地图与时间表。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87)
出海合规 · 制造集团🌍13 国
注塑机集团的海外合规手册:12 个模块,一张网兜住 13 国子公司
某全球化注塑机制造企业集团在东南亚、东亚、南亚、欧洲和美洲的 13 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子公司,销售遍布全球。面对地缘政治变化与日益严格的出口管制、制裁政策,公司拟为海外子公司及其资产建立经营合规与安全体系,编制合规与安全防控手册。律所作为首席法律顾问,领导全球律师完成合规体系建设方案、管理办法与配套组织架构、风险清单与流程管控清单。
⚠️ 踩坑与解决
踩坑制造企业全球化场景差异大,合规要求分散在市场交易、贸易管制、供应链、财税、资金、环保、合同、资产、关联交易、劳动、数据与知识产权等多个模块,通用模板落不了地。
解决按 12 个模块分别制定合规管理要点:市场交易建立合同审查机制;贸易管制熟悉关税与出口管制、优化物流路径;供应链做供应商尽调与全程追踪;财税规划全球税务并定期内审;资金实时监控与外汇风险管理;环保做环评与长期社会责任计划;合同用自动化工具管理全生命周期并设争议解决条款;数据、劳动、知识产权分别建立专项制度。
📌 结论
合规体系要按业务模块拆,不能一张总则打天下。
出口管制与制裁是制造企业出海的硬约束,供应链与物流要联动设计。
制度、流程、清单三层都要落到岗位。
⚖️ 法律分析
跨国制造企业的合规体系框架
出口管制与制裁合规要求企业建立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审查、黑名单筛查与交易记录留存机制。供应链合规强调供应商尽调与来源可追溯。数据与劳动合规则按东道国法分别落地。体系化合规需明确治理架构、责任分工、风险清单与培训举报机制。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88)
贸易救济 · 价格承诺🌍一带一路国家
瓷砖反倾销:257 家企业用价格承诺结案,首次不打税率
2016 年 2 月 19 日,某国调查机关对自中国进口的瓷砖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调查期内中国对某国瓷砖出口金额达 1.16 亿美元,涉及出口企业超过百家。某商会组织行业应诉,多家律所参与,瓷砖企业投票选择代理律所。律所分析申请书数据、通过当地合作律师调研该国产业状况,并以小问卷收集中国瓷砖行业产能、产量、出口量等信息,代表行业提交初步评论意见。2017 年 2 月 18 日初裁征收 5.21%–59.18% 临时反倾销税;经谈判,2017 年 9 月 29 日中方与调查机关签署价格承诺协议,10 月 11 日终裁。
⚠️ 踩坑与解决
踩坑涉及企业多、出口金额大,行业应诉协调难度高;终裁前还出现当地法院诉讼等案外因素,谈判随时可能中断。
解决以行业应诉为主战场,同时组织多家企业单独应诉;用当地律师调研产业损害、用问卷收集行业数据,形成完整抗辩;在初裁不利后转向价格承诺谈判,逐一克服案外因素,最终协助 257 家瓷砖生产与出口企业达成价格承诺,高于承诺价格出口即免征反倾销税。
📌 结论
反倾销不只有「打赢税率」一条路,价格承诺可能是更现实的双赢方案。
行业应诉要有组织、有数据、有本地律师配合。
初裁不利不等于终局,谈判窗口要抓住。
⚖️ 法律分析
反倾销价格承诺的适用
价格承诺是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出口价格、消除倾销损害,以换取调查机关终止或中止调查的安排。WTO《反倾销协定》允许调查机关接受价格承诺,但需确保其可执行、可监督。对企业而言,价格承诺可避免高额反倾销税,但会抬高出口价格、压缩利润,需要行业统一协调。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91)
贸易合规 · 合同应对🇺🇸美国
美国客户突然停单:外贸企业的合同违约与裁员两道题
受美国发起的贸易战影响,乐清市某外贸出口企业收到美方客户暂时中止履行订单的商务函。企业随即面临两重困境:一是与上下游供应商、外协单位可能违约,若合作商索赔不知如何应对;二是停产导致人员过剩,需要裁员和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产生违约金、赔偿金。企业主向律师求助,律师出具《关于应对中美贸易战引发的合同违约工人裁员法律意见书》。
⚠️ 踩坑与解决
踩坑上游合同没有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条款,贸然停单就是违约;裁员若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构成违法解除,赔偿成本更高;企业还面临证据不足、通知不及时的问题。
解决合同端研究《民法典》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条款,指导企业收集证据、及时发送通知,对上下游债务提出协商重组思路;劳动端依据《劳动合同法》梳理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程序与补偿标准,提供协商解除方案与特殊群体保护建议。
📌 结论
外贸合同要预设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与订单中止条款。
裁员必须走法定程序,协商解除往往比强制裁员成本低。
贸易战冲击要「合同+劳动」两条线同时处理。
⚖️ 法律分析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与经济性裁员
《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情势变更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均需及时通知并举证。经济性裁员需满足人数或比例条件,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96)
跨境并购 · 破产重整🇺🇸美国
1800 万元买下纳斯达克破产公司的生物制药子公司 50% 股权
2023 年 11 月,杭州诺洁科技通过参与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 SORRENTO THERAPEUTICS 的破产重整(Chapter 11),与破产重整委员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 1800 万元购买其持有的美国 Cytimm Therapeutics 50% 股权,交易完成后成为第一大股东。交易涉及中国、美国两地法域,覆盖兼并收购、美国破产重整、生物制药、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多个领域。
⚠️ 踩坑与解决
踩坑破产重整程序由破产法院与债权人委员会主导,交易对手不是普通卖方,谈判节奏与文件体系都不同;生物制药资产的核心价值在知识产权与研发管线,尽调稍浅就可能买到空壳;中美两地审批与交割安排需同步。
解决按项目需求组织并购、破产、生物制药、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专业律师协同;与破产管理人沟通谈判,围绕资产范围、知识产权归属、员工安置与交割条件设计交易,完成两地法律程序。
📌 结论
破产重整是低价买优质资产的窗口,但程序和尽调更复杂。
生物医药标的要把知识产权与研发管线作为尽调核心。
跨境破产交易要同时安排两地的审批与交割。
⚖️ 法律分析
美国 Chapter 11 破产重整中的资产收购
Chapter 11 重整中,资产出售通常需经破产法院批准,并可能采用竞拍程序。买方需关注出售令的效力、承担负债的范围、知识产权许可的延续与员工合同的承继。跨境交易还涉及中国境外投资备案与美国外商投资审查等程序。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097)
跨境并购 · 纺织出海🇯🇴约旦
服装企业控股约旦纺织厂:亚喀巴经济特区的政策要用足
浙江某服装企业为规避国际贸易壁垒、拓展国际市场,计划投资约旦纺织企业扩股项目,控股中东生产基地。目标企业位于亚喀巴经济特区(ASEZ),该特区享有财政和行政自治权,适用《亚喀巴经济特区法案》。律所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涉及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劳动用工、税务合规评估,以及境内外投资手续办理。
⚠️ 踩坑与解决
踩坑约旦《公司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税法》与特区法案叠加适用,特区的投资政策与优惠激励又有单独规则;目标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合规性、劳动用工历史与税务记录都要查透。
解决按约旦法律评估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劳动用工与税务合规;单独研究《亚喀巴经济特区法案》下的投资政策与优惠;同步办理境内境外投资手续,设计合理的投资架构保障投资安全与权益。
📌 结论
经济特区有独立规则,不能只看国家层面的外资法。
纺织等劳动密集型项目,用工合规是尽调重点。
境内外投资手续要并行办理,避免资金出境卡壳。
⚖️ 法律分析
约旦亚喀巴经济特区的投资法律框架
亚喀巴经济特区依《亚喀巴经济特区法案》享有财政与行政自治权,在投资准入、税收、海关与用工方面有特殊安排。外资并购仍须符合约旦公司法与外资政策,劳动用工受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约束。特区优惠政策通常附带投资额、雇佣本地员工等条件。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00)
跨境投资 · 境外园区🌍中亚
中亚境外产业园:三语合同 + 海牙认证,股权转让怎样落地
某境内公司通过其中亚子公司(园区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境外产业园并面向中国企业招商运营,园区管理企业的全资股东为某境内公司的新加坡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园区管理企业计划引入一家香港公司作为新股东,委托律师拟定园区运营服务协议,并协助办理增资及股权转让。服务分两阶段:第一阶段起草并翻译中文、英文、俄语三语版运营协议(含两种运营模式);第二阶段处理股权转让文件、海牙认证与登记。
⚠️ 踩坑与解决
踩坑境外律师习惯分阶段推进,沟通轮次多、议题容易发散;文件形式合规要求高,翻译偏差会导致理解分歧;时差造成反馈延迟,签署与登记阶段还可能出现突发情况。
解决提前制定模块化协商清单,明确每轮沟通的核心议题;翻译时同步附法律术语对照表;用共享文档实时标注修改意见,弥补时差;梳理股权转让文件清单与海牙认证要求,形成步骤计划、时间安排与签署指南,全程协调境外律师并应对登记突发情况。
📌 结论
多语种合同要配术语对照表,减少法律概念错位。
跨境股权转让的认证与登记,要按步骤清单推进。
境外律师分阶段工作,中方律师要主动控节奏。
⚖️ 法律分析
境外园区运营协议与跨境股权转让
境外产业园的运营服务协议需明确招商、物业管理、政策申报、费用与退出机制,并适配当地外资与土地政策。跨境股权转让涉及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海牙认证与当地登记,文件形式与签署程序须符合东道国要求。多语种文本应约定以某一语言为准。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01)
贸易救济 · 双反应诉🇦🇺澳大利亚
耐磨球被澳大利亚双反调查:占出口量 80% 的企业怎样应诉
2015 年 11 月 17 日,全球最大研磨介质生产商 Moly-Cop 与澳大利亚 Donhad 申请,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ADC)对原产自中国的耐磨球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中国 4 家主要生产商与出口商配合调查,某律所代理中国第一、全球第二大耐磨介质生产商某集团及多家关联企业应诉。该公司在调查期对澳出口量占中国总出口量的 80%,在澳市场占有巨大份额。包括 CITIC Heavy Industry、Jeco Materials、Sino Grinding 在内的多家澳大利亚进口商也在初期提交书面抗辩。
⚠️ 踩坑与解决
踩坑双反合并调查要同时应对倾销与补贴两条线,问卷与核查工作量大;企业市场份额高,容易被当作重点对象;后续还有多次复审,不能只盯原审。
解决全面配合 ADC 调查,准备倾销与补贴问卷、成本与销售数据;同时推动进口商提交抗辩材料,从下游用户利益角度争取支持;原审后持续应对多次复审,维持税率稳定。
📌 结论
双反应诉是持久战,原审之后还有复审。
进口商与下游用户的抗辩,能形成有利的产业利益平衡。
高市场份额企业更要提前建立应诉数据体系。
⚖️ 法律分析
澳大利亚双反调查与复审机制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依《海关法》开展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分别确定倾销幅度与补贴幅度,并评估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措施通常为期五年,期间可因情势变化申请复审(包括日落复审、期中复审与新出口商复审)。企业需持续维护成本、销售与补贴数据。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02)
知识产权 · 品牌解约战🇰🇷韩国
D 品牌中国总代被单方解约:近亿元库存、商标诉讼与商业诋毁一起打
2022 年 8 月,韩国 A 公司与杭州 N 公司签订《总经销合同》,授权其在中国独家经销 D 品牌服装至 2030 年,授权书明确中国区唯一总代理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经 N 公司运营,D 品牌成为中国热门潮流品牌,拥有近百家门店。2024 年 7 月 23 日,韩国 A 公司以超期付款、赠品 Logo 使用、分销渠道扩大等为由邮件通知解约;7 月 31 日再次发解约通知;8 月 8 日在官方微博发布《解约通知书》,称 N 公司销售的商品系假冒产品。此后又向合作企业发通知、向合作伙伴发律师函、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在杭州萧山、武汉洪山法院提起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之诉。
⚠️ 踩坑与解决
踩坑对方以「公开声明+投诉+诉讼」组合拳施压,短期引发网络舆情,N 公司近亿元库存难以销售、经销商拟解约、商誉受损;授权期限与合同期限不一致(2030 vs 2026),也给对方留下操作空间。
解决从合同履行、授权期限、解约理由是否成立入手,固定对方强制高价采购滞销库存、协商中突然加价的证据;针对公开声明中的「假冒产品」表述主张商业诋毁;同步应对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诉讼,并处理库存与经销商关系。
📌 结论
总经销合同的授权期限与合同期限必须一致。
对方公开发布「假冒」指控,可能构成商业诋毁,要及时固定证据。
品牌方以投诉、诉讼施压时,要同步准备舆论与渠道应对。
⚖️ 法律分析
经销合同解除与商业诋毁
合同解除需有约定或法定事由,单方解约理由不成立时构成违约。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否则构成商业诋毁。商标侵权认定以是否经许可使用及是否造成混淆为核心;授权链条完整时,被授权方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03)
跨境并购 · 控制权回归🌍中外合资
30 亿元买回 8 年前卖出的 68%:世界 500 强卖方与中方收购方怎么谈
标的公司是中国环保行业龙头企业,由世界 500 强企业 LH 控股 80%,该股权系 8 年前从本次收购方关联方处购得。2023 年 LH 因全球业务调整,决定出售其持有的 68% 股权。收购方 CY 公司的关联方原持有 20% 股权,基于业务协同与重组目的决定收购,实现 8 年后的控制权回归。交易历时 7 个月,双方对标的公司开展法律、财务、业务、知识产权、IT、人力资源全面尽调,交易金额近 30 亿元。卖方聘请境外头部财务顾问与知名律所,收购方组建律师、会计师与评估机构团队。
⚠️ 踩坑与解决
踩坑卖方是世界 500 强、团队以英语为主要沟通语言,交易节奏与文件标准都按国际惯例;标的公司有跨境股权结构与中外合资历史沿革,历史遗留问题多;交割准备复杂。
解决组建覆盖跨境并购、知识产权、国际税务、中外合资监管与跨境资产处置的专项团队,并动态增派数据、电商、经营者集中申报律师;对接境外团队的交易逻辑与沟通节奏,完成全面尽调、商务谈判、交易文件拟定与交割准备。
📌 结论
与 500 强卖方交易,团队配置要能对接国际标准。
中外合资企业的历史沿革,是尽调的高风险区。
控制权回归类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要提前判断。
⚖️ 法律分析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收购与经营者集中
收购中外合资企业股权,需审查合资合同、章程、历史出资与审批文件,确认股权清晰与优先购买权安排。达到申报标准的,应事先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跨境交易还涉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税务与外汇安排。交割文件通常设置陈述保证、赔偿与过渡期安排。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04)
数据合规 · 工程采购平台🌏东南亚三国
云筑网落地泰马印:供应商注册、线上招采,数据跨境怎么合规
云筑网是中国建筑旗下中建电商运营的数字化采购平台。为支撑中建海外工程业务,需在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开展供应商在线注册、线上招采及数据跨境传输。律所受托提供全过程数据合规及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服务,同步对接三国个人数据保护立法与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解决多法域数据流转、责任主体界定、跨境传输合规等问题。项目 2025 年 5 月启动、11 月完成。
⚠️ 踩坑与解决
踩坑三国立法各不相同,平台在同一套系统里同时处理多国数据;集团、平台运营方、东道国子公司各自的法律角色(控制者/处理者)需要界定,否则责任不清;跨境传输路径要同时满足中国与东道国要求。
解决聚焦多法域监管衔接、多重法律责任角色界定与集团化合规体系搭建三大问题,逐国梳理个人数据保护规则,明确各主体角色与责任,设计可落地、可复制的跨境数据合规体系。
📌 结论
平台出海先定角色:谁是控制者、谁是处理者。
跨境传输要同时满足中国出境规则与东道国入境规则。
一套系统服务多国,合规要按国别配置而不是一套通用。
⚖️ 法律分析
多法域数据跨境与责任主体界定
泰国 PDPA、马来西亚 PDPA、印尼 PDP Law 对数据控制者与处理者的义务、跨境传输条件与处罚各不相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出境前完成安全评估、标准合同或认证。集团化运营需通过内部协议明确角色分工、责任承担与数据主体请求处理机制。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15)
国际仲裁 · 股权回购🇭🇰香港
3.2 亿港币 HKIAC 仲裁:房地产企业与境外基金的对赌怎么谈下来
境内某房地产企业与境外私募基金股东就《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产生争议,对方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提起仲裁,全程使用英语,涉案金额约 3.2 亿港币。协议适用中国法,包含复杂商业条款、财务对赌机制与股权回购安排。双方对回购条件是否触发、回购价款计算方式、违约责任归属分歧重大,客户面临近 3 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支付压力。律所组建由资深仲裁律师、财务专家、税务顾问与行业顾问组成的跨学科团队代理。
⚠️ 踩坑与解决
踩坑协议适用中国法,但程序在 HKIAC、以英语进行,需同时驾驭普通法仲裁程序与中国法实体问题;对赌条款的商业逻辑与财务计算高度专业,单纯法律抗辩难以说服仲裁庭。
解决利用国际仲裁规则与法律科技工具梳理程序细节与证据,财务与税务专家对回购价款逐项复核,行业顾问解释商业背景;精准把握程序与实体焦点,最终推动仲裁庭以和解仲裁裁决方式结案,为客户免除近 3 亿元资金压力。
📌 结论
对赌与回购条款要写清算公式与触发条件,越模糊越贵。
适用中国法不等于只能在中国打,HKIAC 也能审理并和解结案。
国际仲裁需要法律、财务、税务、行业多学科协同。
⚖️ 法律分析
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回购价款计算
对赌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有效,但涉及公司资本维持、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强制性规定时需具体判断。回购条件是否触发、价款如何计算,依合同约定与履行事实认定。仲裁中可通过和解裁决(consent award)固定双方谈判结果,兼具可执行性与保密性。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16)
WTO 争端 · 反补贴🇺🇸美国
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打了十年,拿到每年 6.45 亿美元报复权
2012 年 5 月 25 日,中国就美国对部分中国产品实施的反补贴措施启动 WTO 争端解决程序。案件历经磋商、原审专家组、上诉、合理执行期仲裁、执行之诉专家组与上诉、贸易报复水平仲裁等程序,历时近十年。2022 年 1 月 26 日,WTO 仲裁庭认定因美方未履行此前裁决,中方每年可对美实施 6.45 亿美元贸易报复。律所 WTO 法律团队作为中国政府代理律师全程参与,并独立承担区域专向性与原材料专向性的起诉点。
⚠️ 踩坑与解决
踩坑WTO 争端程序漫长、专业门槛高,专向性认定涉及复杂的经济与法律论证;执行阶段对方拖延履行,还需再次启动执行之诉与报复水平仲裁。
解决逐阶段参与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程序,独立起草区域专向性与原材料专向性的书面与口头陈述并出席听证;在执行阶段持续主张美方未履行裁决,最终通过报复水平仲裁确认中方报复权与金额。
📌 结论
WTO 争端是马拉松,程序节点一个都不能漏。
专向性认定是反补贴案的核心战场。
裁决不履行时,报复水平仲裁是兑现权利的最后一步。
⚖️ 法律分析
WTO 反补贴争端与报复水平仲裁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要求补贴具有专向性方可采取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上诉、执行合理期与执行之诉;被诉方不履行时,胜诉方可申请授权报复,报复水平由仲裁确定。报复形式通常为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17)
国际仲裁 · 联合体争议🌍非洲
非洲水电站 40 亿美元项目:被联合体伙伴索赔数亿美元,仲裁全胜
非洲某水电站项目工程造价超 40 亿美元,承包商原为三家公司(含中方公司与申请人)组成的联合体,中国银团提供主要融资。2018 年 7 月,项目所在国业主指令将两名联合体成员清退出项目,中方公司成为唯一承包商。同年 8 月,申请人依据联合体协议对中方公司提起 ICC 仲裁,指控其违反忠诚、诚信、保护等合同义务,要求停止项目工作并索赔数亿美元利润损失;同时在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威胁起诉其他分包商。律所作为总牵头律所搭建跨境团队,2021 年 11 月仲裁庭驳回申请人全部请求,并判其承担中方公司 80% 法律费用。
⚠️ 踩坑与解决
踩坑申请人把被业主清退的后果归咎于中方,索赔金额巨大;仲裁庭与双方律师来自欧、美、非、亚多个法域,文化法律背景差异大;申请人还在当地法院并行提起诉讼,形成多程序夹击。
解决构建多层次一体化抗辩:走访证人、广泛调取证据,发现关键邮件并结合证人证言还原沟通内容;境外媒体曝出申请人实控人被调查后,第一时间系统梳理报道,搜集类似项目形成证据链,证明清退是当地政府更大范围行动的一部分,超出中方作为单一承包商所能控制的范围。
📌 结论
联合体协议要写清清退、退出与责任分担机制。
东道国政府行为导致的后果,要用外部证据链证明不可归责。
多法域仲裁团队的统一策略,比各自为战更有效。
⚖️ 法律分析
联合体协议下的合同义务与不可归责抗辩
联合体协议通常约定成员分工、费用分担、违约与退出机制。成员被业主清退是否构成对其他成员的违约,取决于清退原因与合同安排。若清退源于东道国政府的主权行为或超出承包商控制的事件,可主张不可归责。ICC 仲裁中证据开示与证人证言是核心。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18)
争议解决 · 跨境执行🇺🇸美国
裁决被撤销后对方转赴美国:一场跨中美两地的执行攻防
境外公司与中国某能源企业签署《代理协议》,约定适用中国法并在北京仲裁。第一轮仲裁境外公司败诉;其就同一争议再启第二轮仲裁并获胜,但中国法院作为仲裁地法院撤销了第二份裁决。境外公司遂转赴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申请确认该被撤销裁决。美国程序结束后,对方又基于同一争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律所协助客户质疑中国法院管辖权,主张有效仲裁协议与既判力排除本案,最终促使原告在庭审后撤诉。
⚠️ 踩坑与解决
踩坑对方在两个法域反复启动程序,试图用不同法院的认定互相撬动;美国程序虽属《纽约公约》项下承认与执行,但被撤销裁决能否在美国获得承认存在争议;国内诉讼索赔金额超 20 亿元,风险极高。
解决在美国程序中围绕裁决已被仲裁地法院撤销这一事实抗辩;在国内诉讼中第一时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双方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争议已经仲裁及既判力,程序上封堵重复诉讼,最终迫使原告撤诉。
📌 结论
仲裁地被撤销的裁决,在《纽约公约》下承认存在重大障碍。
有效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管辖的第一道防线。
对方跨法域反复起诉时,要在每个法域第一时间做程序抗辩。
⚖️ 法律分析
被撤销裁决的承认与仲裁协议效力
《纽约公约》第五条允许拒绝承认已被仲裁地法院撤销的裁决,但部分国家(如法国)持更宽松立场。中国法院撤销裁决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行起诉,除非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19)
多边开发银行 · 制裁应对🌍亚洲开发银行
被亚行制裁期间又投标:第二次调查差点换来 3 年以上附加制裁
某国有企业因早年在亚行资助项目中实施欺诈行为被第一次制裁。制裁生效后,公司未及时建设诚信合规体系,也未在制裁期届满后申请解禁,仍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2021 年,公司在制裁期内继续参与新的亚行项目投标,违反制裁规则,引发第二次合规调查与制裁。按亚行制裁规则,公司很可能面临 3 年以上附加制裁。律所开展数月内部调查,访谈多名核心人员,提交上百页中英双语调查报告(含 40 多份证据材料),并与亚行多轮视频沟通,最终大幅减轻制裁期限与后果,随后协助建设合规体系并申请解禁。
⚠️ 踩坑与解决
踩坑第一次制裁后未建合规体系、未申请解禁,导致公司在不知情或侥幸心理下继续投标,触发更严重的第二次制裁;多边开发银行之间存在交叉制裁机制,一家制裁可能波及其他银行。
解决主动开展内部调查、访谈核心人员、提交完整调查报告与证据,争取减轻情节;制裁后对标亚行合规标准建设诚信合规体系,完善投标规范,并与监管人、亚行持续沟通展示整改成效,推动解禁。
📌 结论
被多边开发银行制裁后,必须建合规体系并按时申请解禁。
制裁期内继续投标是二次违规,后果远重于第一次。
主动调查、完整披露与整改,是争取减轻的关键。
⚖️ 法律分析
多边开发银行制裁与交叉制裁
世界银行、亚行等多边开发银行对欺诈、腐败、串通等不当行为实施制裁,形式包括取消资格、附条件解禁等。各银行间通过交叉制裁协议相互承认部分制裁决定。被制裁方需建立诚信合规体系、接受独立监管人监督,并在制裁期满后主动申请解禁。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20)
ESG 问责 · 世行投资🌍世界银行
世行要求「全部业务」都符合 ESG:中企用规则论证挡住合规调查
某中资企业接受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股权投资后,被要求将全部业务及下游合作伙伴均适用世行 ESG 绩效标准,面临启动合规调查、业务受限与声誉受损风险。世行最初主张:只要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企业所有下游业务均须全面遵守环境与社会责任标准。企业依据 IFC《关于金融中介机构的解释性说明》《金融机构指南》提出:案涉投资属于一般性融资,并非项目融资或特定用途长期企业融资;按世行官方政策,企业仅需对高比重、主流业务适用 ESG 标准,无需覆盖全部业务与下游链条。最终世行问责机构全部采纳企业主张,认定全覆盖要求逾越 IFC 政策边界,不予启动合规调查。
⚠️ 踩坑与解决
踩坑多边开发银行的 ESG 标准适用范围容易被扩大解释,企业若默认接受,合规成本会蔓延到全部下游;不熟悉规则细节,就找不到抗辩支点。
解决回到 IFC 政策文本,区分一般性融资与项目融资,论证 ESG 标准的适用边界,用官方解释性说明与金融机构指南逐条抗辩,最终说服世行问责机构修正严苛适用标准。
📌 结论
多边开发银行的 ESG 标准有适用边界,不是「投了就要全覆盖」。
规则文本与官方解释,是最有力的抗辩依据。
接受开发银行股权投资前,先把 ESG 义务范围谈清楚。
⚖️ 法律分析
IFC 环境与社会绩效标准的适用范围
IFC 绩效标准适用于项目融资及特定用途融资,对金融中介机构的适用另有解释性说明与指南。一般性企业融资通常按投资组合的风险比例适用,不要求企业全部业务与下游链条全面符合。企业可通过政策文本论证适用边界,避免合规义务被无限扩大。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21)
知识产权 · 商标抢注🇺🇸美国
Paratherm 在华被抢注:外国品牌反被抢注人告侵权,怎么翻盘
路博润公司成立于 1928 年,隶属伯克希尔哈撒韦,在全球拥有逾 100 个制造设施与约 8600 名员工。2012 年,路博润收购帕拉撒姆公司及其热传导液业务,并在中国拥有第 1 类 Paratherm 及图等注册商标。2011 至 2012 年间,安文公司在第 4 类抢注两件 Paratherm 相关商标。2020 年 6 月,安文公司基于这两件第 4 类商标,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路博润中国公司商标侵权。律所代理路博润全程参与取证与诉讼。
⚠️ 踩坑与解决
踩坑抢注人先下手为强,用抢注商标反过来起诉真正权利人;路博润的注册商标在第 1 类,被诉商品可能落在第 4 类,类别差异让侵权抗辩更复杂;还需要证明对方系恶意抢注。
解决深入挖掘路博润及关联方在境内的销售与使用证据,证明 Paratherm 在抢注前已具有一定影响;主张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并同步推进商标无效/撤销程序,从权利基础上瓦解对方的诉讼依据。
📌 结论
进入中国市场前先注册商标,别等被抢注再打官司。
被抢注人起诉时,反向打掉对方的商标基础往往更有效。
使用证据要覆盖抢注前的时间点,才能证明在先影响。
⚖️ 法律分析
恶意抢注与在先使用抗辩
《商标法》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权利人可请求宣告抢注商标无效,或在侵权诉讼中主张在先使用抗辩。认定「有一定影响」需提供抢注前的销售、宣传、展会与媒体报道等证据。跨类保护则需结合驰名商标认定。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23)
跨境并购 · 数据中心🌍中国区业务
280 亿元卖数据中心中国区业务:算力基础设施最大并购怎样推进
某全球领先私募投资公司(管理资产超 1850 亿美元)拟出售其投资的某算力基础设施运营商的中国区业务。该运营商是亚太新兴市场领先的中立第三方超大规模算力基础设施解决方案提供商,业务覆盖中国、印度及东南亚。交易由某实业公司牵头,联合保险投资机构与地方政府基金组成银团收购方,以人民币 280 亿元现金收购。律所作为交易双方法律顾问,参与交易方案设计、法律尽调、文件起草、谈判与签署,并继续协助监管审批与交割。
⚠️ 踩坑与解决
踩坑交易规模大、涉及多法域与多类专业领域(数据、外资、反垄断、国资),买方银团结构复杂;数据中心涉及数据安全与外资准入敏感问题,监管审批不确定性高。
解决组建跨司法辖区、跨专业团队协同推进,交易方案、尽调、文件与谈判并行;提前梳理监管审批路径,把数据合规、外资准入与反垄断申报纳入交易时间表。
📌 结论
数据中心类资产交易,数据与外资监管是审批核心。
大额交易的买方银团结构,要在签约前设计清楚。
交易双方共用法律顾问时,利益冲突管理要到位。
⚖️ 法律分析
数据中心资产交易的数据与外资合规
数据中心涉及数据存储与处理,可能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涉及重要数据,交易需评估数据安全审查与网络安全要求。外资准入方面需核对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达到标准的还应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交易文件通常设置审批作为交割先决条件。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28)
跨境诉讼 · OLED 专利🇺🇸美国
OLED 专利战蔓延中美日:先拿一审胜诉,再逼出全球和解
2022 年 12 月,国际某企业率先在美国针对国内某半导体显示企业启动 337 调查,双方在 OLED 领域的系列诉讼迅速蔓延至中国、美国、日本等主要司法辖区。中国作为主战场,双方互诉案件集中于重庆、北京、上海,多个案件标的额近亿元,成为迄今国资背景企业遭遇的最大规模跨国专利系列诉讼。律所代理国内企业率先取得首件实体一审胜诉;2025 年 7 月美国 ITC 作出不利初步裁决后,团队迅速调整全球诉讼战略,最终助力双方达成全球和解。
⚠️ 踩坑与解决
踩坑多法域并行诉讼,各地程序节奏与证据规则不同;ITC 的不利初裁会直接影响谈判地位;专利战背后是产业格局,单纯法律胜负不足以解决问题。
解决在中国战场集中资源率先取得实体一审胜诉,形成谈判筹码;面对 ITC 不利初裁,迅速制定全球诉讼战略,通过多元策略把局部胜诉转化为整体谈判优势,最终推动全球和解。
📌 结论
跨国专利战要有全球一盘棋的战略,不能各案独立应对。
在一个法域拿到胜诉,可以转化为其他法域的谈判筹码。
ITC 初裁不利不等于终局,要及时调整策略。
⚖️ 法律分析
跨国专利系列诉讼与 337 调查
美国 337 调查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及不公平竞争行为,救济包括排除令与停止令。中国法院可受理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与无效宣告等诉讼。多法域平行诉讼中,禁诉令、先受理原则与判决承认问题会影响策略。全球和解通常以交叉许可、撤诉与付款安排实现。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29)
跨境诉讼 · 商业秘密🇺🇸美国
美国合作方十年后翻脸:九项诉请,全部无条件撤回
某美国企业 2013 年在宁波设立代表处,与中国被诉企业建立十年儿童安全用品代加工合作关系,合作于 2023 年结束。2025 年 1 月,该美国企业突然在美国明尼苏达州联邦法院起诉,指控中国企业侵犯商业秘密,并附带保密协议违约、商标侵权等共九项诉讼请求。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DTSA)赋予美国法院广泛域外管辖权,原告胜诉可主张全球销售收入索赔;若不应诉将面临缺席判决、失去美国市场、资产被冻结与产品禁售。2025 年 11 月 6 日,律所代理中国企业取得决定性胜利,迫使原告无条件撤回全部九项诉请。
⚠️ 踩坑与解决
踩坑DTSA 域外管辖范围广,原告可主张全球销售索赔;不应诉的后果极重;中美两地证据与证人分散,跨境诉讼成本高。
解决创新「本土化远程服务」跨境诉讼模式,在中国本地组织证据、访谈证人与准备文件,与美国律师远程协同;针对九项诉请逐项抗辩,最终迫使原告无条件撤回全部请求。
📌 结论
收到美国诉讼必须应诉,缺席判决的代价可能超过应诉成本。
代工合作中的保密协议与知识产权归属要写清楚。
跨境诉讼可以用「本地取证+远程协同」控制成本。
⚖️ 法律分析
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的域外适用
DTSA 对发生在美国境外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若行为促进了美国境内的预期损害,可主张域外管辖。救济包括禁令、损害赔偿与律师费,恶意侵占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被告可通过证明信息非秘密、独立开发、反向工程或原告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抗辩。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30)
市场准入 · 汽车出海🇦🇺澳大利亚
车企进泰国建厂、进澳洲卖车:2.1 亿元项目怎样合规落地
国内某大型汽车企业将泰国、澳大利亚列为重点布局区域:泰国作为首个海外整车生产基地,澳大利亚作为右舵市场重要支点。企业委托律所提供全程法律服务。2022 年起为泰国整车厂项目提供投资决策法律支持,审查交易文件、分析项目可行性、协助落定厂址;2024 年 4 月起针对澳大利亚市场启动专项服务,涵盖市场准入、经销商合作、数据合规与团队搭建。项目标的额约 2.1 亿元人民币,泰国工厂已正式投产、澳洲车型成功上市。
⚠️ 踩坑与解决
踩坑泰国与澳大利亚的准入规则、车辆认证标准、经销体系与数据合规要求差异大;整车厂落地涉及土地、BOI 优惠、环保与用工;澳洲右舵市场还要处理经销商协议与消费者保护。
解决分阶段推进:泰国端做投资决策支持、交易文件审查、厂址落定与落地合规;澳洲端做市场准入、经销商合作、数据合规与本地团队搭建,形成可复制的合规先行模式。
📌 结论
汽车出海先过准入与认证,再谈渠道与销量。
不同市场要分别设计合规方案,不能一套模板复制。
经销商协议与数据合规,是右舵市场落地的关键环节。
⚖️ 法律分析
汽车海外市场准入与经销合规
整车出口与本地生产需满足目的国的车辆型式认证、安全与环保标准。泰国通过 BOI 提供投资促进优惠,同时对土地、外资持股与本地化有要求。澳大利亚对消费者保护、经销商协议与数据隐私有专门立法,车企需建立本地合规与售后体系。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32)
合规申报 · 多法域反垄断🌍53 个法域
261 亿港元收购纸品公司:53 个司法辖区的经营者集中怎样一口气报完
某跨国集团旗下全球领先纸浆和纸制品生产商,发起对某香港上市公司(全球著名生活用纸与个护企业)的跨境公开要约收购,交易总对价约 261 亿港元,是当时中国纸品行业规模最大的股权交易。标的公司拥有知名自有品牌及授权运营品牌,在市场份额、品牌影响力与生产规模上优势显著。收购旨在整合上下游资源、增强全产业链竞争力并开拓亚洲消费市场。交易双方业务覆盖全球多个地区,律所统筹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韩国、日本等 53 个司法辖区的经营者集中申报,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8 月完成。
⚠️ 踩坑与解决
踩坑53 个司法辖区门槛、时限、表格与审查标准各不相同,部分辖区还有停钟(stop the clock)与附条件批准机制;公开要约收购的时间表又要求申报尽快完成。
解决建立统一的申报地图与时间表,按辖区优先级分批推进,统筹当地律师准备申报材料;对可能附条件的辖区提前设计救济方案,保障交易按期落地。
📌 结论
多法域申报要先画地图,再排时间表。
公开要约收购的申报与交割时间要联动设计。
附条件批准要提前准备救济方案。
⚖️ 法律分析
全球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协调
各法域经营者集中申报以营业额、市场份额或交易规模为门槛,部分辖区对公开要约收购有特别程序。未申报或抢跑(gun-jumping)可能被处罚。跨辖区申报需统一事实基础、协调时间表,并对可能的市场集中度问题准备剥离或行为性救济。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33)
专利确权 · 医药化合物🇺🇸美国
司美格鲁肽专利无效案:最高院接受补充试验数据,撤销无效决定
司美格鲁肽是一种 GLP-1 受体激动剂,具备长效降血糖特点,适合每周一次给药,2017 年在美国获批后在全球多国上市。其化合物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审理,是否接受补充试验数据成为各阶段核心争议。2021 年 6 月相关主体以不具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无效;2022 年 9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全部无效决定。2025 年 12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接受委托人提交的补充试验数据,撤销无效宣告决定。
⚠️ 踩坑与解决
踩坑行政阶段与司法阶段对补充试验数据的审查尺度不一致,原专利申请文件未记载的技术效果能否用后续数据证明,是医药专利确权的长期难点;一旦无效决定维持,专利保护将彻底丧失。
解决围绕补充试验数据的可接受性逐级论证,说明数据与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效果之间的关联,推动法院厘清审查标准,最终在最高院层面获得支持。
📌 结论
医药专利的补充试验数据,关键在能否与原始记载建立关联。
行政无效与司法审查的标准需要统一,个案可以推动规则明确。
核心化合物专利要做好多级审理的长期准备。
⚖️ 法律分析
补充试验数据的审查标准
专利授权确权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交补充试验数据证明技术效果,需判断该效果是否已记载于原始申请文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从原申请中预期。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接受补充数据并撤销无效决定,对医药专利的创造性判断与数据审查具有示范意义。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35)
涉外刑事 · 故意伤害🇰🇷韩国
中韩人员斗殴致伤:侦查阶段促成和解,取保候审成功
2025 年 11 月,中国籍犯罪嫌疑人金某(朝鲜族)等五人与韩国籍 CUI、KANG 因群体性斗殴引发涉嫌故意伤害案。金某称冲突系韩方先行挑衅引发。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对金某刑事拘留,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被害人系韩国籍公民,案件具涉外敏感性。律师团队接受金某及家属委托,在侦查阶段介入,会见了解案情,主动与被害方沟通,促成和解并取得书面谅解,同时申请取保候审、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
⚠️ 踩坑与解决
踩坑案件涉及中韩两国人员,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涉外舆情;侦查阶段信息有限,若只做法律抗辩而不化解矛盾,取保与不捕的难度很大。
解决第一时间会见固定案情,主动与被害方协商赔偿与道歉,取得书面谅解;同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终争取到取保候审。
📌 结论
涉外刑事案件要尽早介入,侦查阶段是关键窗口。
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取保与不捕的重要考量因素。
涉及外国被害人时,沟通方式与舆情管理同样重要。
⚖️ 法律分析
故意伤害案的强制措施与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会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谅解。刑事和解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可作为从宽处理依据。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40)
争议解决 · 非诉追偿🇳🇿新西兰
2621 美元定金付了,卖家失联:一封给商务局的材料把钱要回来
2024 年 10 月 14 日,新西兰某公司通过阿里巴巴国际站联系山西某公司,约定购买 14 块 AH36 船用钢板,合同总价 13,105.12 美元,新西兰公司支付 20% 定金 2,621.02 美元。山西公司收款后以「库存不足」「需调货」「老板不在」等理由反复拖延发货,甚至一度失联。新西兰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委托律师提供非诉服务。律师没有直接启动跨境诉讼或仲裁,而是向山西公司所在地的太原市商务局提交书面材料反馈情况,借助行政监管与信用约束,迫使对方主动联系并求和。最终双方签署《退款协议》,退回定金 1,310.50 美元,纠纷三个月内低成本解决。
⚠️ 踩坑与解决
踩坑金额只有 2621 美元,跨境诉讼或国际仲裁的成本远超争议金额;对方失联,常规催告无效,合同履行陷入僵局。
解决选择向中国境内卖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借助行政监管与信用约束机制施压,打破「对方失联」的僵局,促成对方主动和解并签署退款协议。
📌 结论
小额跨境纠纷先算成本,行政投诉往往比诉讼更快更省。
跨境电商交易要核实对方主体与信用记录。
向商务主管部门反馈,是打破失联僵局的有效路径。
⚖️ 法律分析
跨境小额争议的非诉解决路径
跨境小额争议的诉讼与仲裁成本通常高于标的额,非诉路径更具经济性。向卖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平台投诉,可借助行政监管与信用约束促成履约。退款协议应明确金额、期限与违约责任,必要时可办理公证或司法确认以增强执行力。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41)
工程合同 · FIDIC 银皮书🌏南亚
融资没闭合,业主就能「零成本终止」:EPC 项目的三个致命条款
南亚某群岛国家一带一路民生基建项目,合同金额数亿美元,采用疏浚吹填与海岸防护一体化 EPC 模式,中资承包商与项目所在国国有公司签约,适用 FIDIC 2017 版银皮书,融资结构为「15% 预付款+85% 外部主权融资」。项目执行初期,因该国主权信用评级下调、外汇储备紧张及当地保障房项目还款逾期,业主主导的银行融资协议迟迟未闭合,引发三大合同风险。
⚠️ 踩坑与解决
踩坑专用条件第 4.26 款赋予业主在融资协议 180 天未签署时单方「便利终止权」,且因未正式开工,承包商无法依第 15.6 款(b)项主张预期利润损失——等于业主零成本退出;承包商应业主要求提前进场做临建与测量,但未获正式开工通知,面临「自行开工」责任转嫁与工期索赔失效;业主还在期中支付凭证中加注「付款以融资闭合为前提」,实质违反通用条件第 14.7 款付款时限义务。
解决逐条识别三类风险并制定应对:对零成本终止,评估专用条件与通用条件的优先顺序,争取修改或增加补偿条款;对事实开工,固定业主指令进场的书面证据,补办开工通知或保留索赔权利;对支付条款变更,书面异议并主张第 14.7 款项下付款义务,防止默认接受。
📌 结论
FIDIC 专用条件可以改写风险分配,签约前要逐条比对通用条件。
没有正式开工通知就进场,工期与费用索赔都可能失效。
业主在支付凭证上加条件,必须书面异议,不能默认。
⚖️ 法律分析
FIDIC 银皮书下的融资风险与终止权
FIDIC 2017 版银皮书将大部分设计、施工与融资风险分配给承包商。专用条件可对通用条件作出修改,包括业主的终止权与付款条件。第 15.6 款(b)项涉及终止后的利润损失补偿,但通常以已开工为前提。第 14.7 款规定付款期限,业主单方附加条件构成违约。承包商应及时发出通知并保留索赔权利。
参考:司法部涉外典型案例(编号 1143)
矿业专项把规则变化讲透了,2026 年的非洲矿业,会玩政策的留下来,只会买矿的正在出局。
补充:钴配额的事建议盯着 ARECOMS 月度公告看,政策一个月一个样,合同里的不可抗力条款要写宽。
赞比亚那条路我们正在走,2023 年恢复的 30% 资本支出抵税是实的,但电力自备的账要提前两年算。